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海南省資源税具體適用税率等有關事項的決定
- 來源:海南日報
- 作者:
- 時間:2020-08-07 10:14:51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62號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海南省資源税具體適用税率等有關事項的決定》已由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20年7月31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8月4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海南省資源税具體適用税率等有關事項的決定
(202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為了保護生態環境,合理利用資源,加強資源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税法》(以下簡稱《資源税法》)規定,結合本省應税資源的品位、開採條件以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等情況,現就《資源税法》授權事項,作出如下決定:
一、《資源税法》規定實行幅度税率的,本省相關資源税的具體適用税率在國家規定的税率幅度內,具體按照《海南省資源税税目税率表》執行。
二、《資源税法》規定可以實行從價計徵或者從量計徵的,本省地熱、石灰岩、其他粘土、礦泉水税目實行從量計徵,砂石税目實行從價計徵。地熱水、礦泉水的水資源費併入資源税。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徵或者免徵資源税:
(一)納税人開採或者生產應税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可以按損失金額的50%減徵資源税,但減税額最高不超過其遭受重大損失當年應納的資源税;
(二)納税人開採共生礦,共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共生礦減徵10%資源税;
(三)納税人開採伴生礦,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對伴生礦免徵資源税;
(四)納税人開採低品位礦減徵50%資源税;
(五)納税人開採尾礦免徵資源税。
符合前款規定的,由納税人申報享受各項優惠政策,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四、根據工作需要,主管税務機關可以要求當地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提供共伴生礦、低品位礦、尾礦等應税礦產品的認定情況以及與減免税相關的其他信息,有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予以協助支持。
本決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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